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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 务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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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 非 另 外 明 确 表 明 , 否 则 所 有 服 务 和 任 何 修 改 或 提 升 现 时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新
功 能 , 均 受 使 用 条 款 约 束 。 对 于 任 何 服 务 的 时 效 性 、 删 除 、 错 误 或 没 有 传 送 或
未 能 提 供 , 我 们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你 确 认 并 同 意 服 务 将 按 其 所 提 供 的 而 备 用 。
若 你 没 有 符 合 或 遵 守 使 用 条 款 的 任 何 条 文 , 则 我 们 可 即 时 终 止 你 接 达 服 务 的 某
些 或 所 有 部 分 而 无 须 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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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知 悉 服 务 的 技 术 处 理 和 传 输 可 能 涉 及 ( a ) 通 过 各 种 网 络 传 输 ; 以 及 ( b )
为 遵 循 或 适 应 连 接 电 脑 应 用 网 络 或 装 置 而 作 出 修 改 。 因 此 , 不 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由 于 任 何 通 讯 网 络 或 提 供 接 达 的 任 何 一 方 有 所 延 误 或 失 效 , 以 致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服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失 效 或 令 你 无 法 获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等 服 务 , 无 论 程 度 如 何 ,
我 们 概 不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 你 同 意 只 会 通 过 由 我 们 提 供 使 用 的 界 面 而 不 会 通 过 其
他 方 法 接 达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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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若 为 个 人 , 则 服 务 是 纯 为 和 专 供 你 使 用 的 。 你 若 为 独 资 经 营 者 、 公
司 或 机 构 , 则 须 按 照 我 们 可 能 订 明 的 该 等 程 序 , 指 定 一 名 或 超 过 一 名 须 经 我 们
准 许 的 个 人 使 用 服 务 ( 获 授 权 用 户 ) , 而 且 服 务 须 由 获 授 权 用 户 而 非 由 任 何 其
他 人 为 你 和 代 表 你 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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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和 获 授 权 用 户 ( 如 适 用 者 ) 不 得 使 用 或 明 知 而 容 许 任 何 第 三 者 使 用
或 接 达 服 务 , 以 作 或 涉 及 任 何 非 法 用 途 或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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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和 / 或 获 授 权 用 户 首 次 接 达 服 务 的 时 候 , 你 和 / 或 获 授 权 用 户 须 在 网 上
或 以 我 们 可 能 不 时 指 明 的 该 等 其 他 方 式 登 记 并 表 明 接 纳 管 限 使 用 服 务 的 使 用 条
款 中 所 有 条 款 及 条 件 , 以 及 须 提 供 我 们 可 能 合 理 地 指 明 的 该 等 资 料 , 用 以 识 别
你 和 / 或 获 授 权 用 户 的 身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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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和 获 授 权 用 户 保 证 所 有
提 供 给 我 们 与 服 务 有 关 的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 详 尽 和 最 新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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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确 认 我 们 有 全 权 酌 情 决 定 权 拒 绝 或 移 走 经 由 服 务 所 备 有 的 内 容 , 以 及 删
除 任 何 违 反 使 用 条 款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令 人 反 感 的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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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确 认 不 可 以 倚 赖 任 何 由 我 们 设 定 的 内 容 , 并 同 意 必 须 评 估 并 承 担 一 切 与
使 用 任 何 内 容 相 关 连 的 风 险 , 包 括 任 何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的 准 确 性 、 详 尽 性 或 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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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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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 务 的 某 部 分 或 一 些 其 他 服 务 可 供 使 用 之 前 , 你 或 须 ( 在 网 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 填 写 一 份 或 一 份 以 上 登 记 或 申 请 表 格 。 填 写 该 等 表 格 的 时 候 , 你 承 诺 提 供
所 需 关 于 你 自 己 真 实 、 准 确 、 最 新 而 详 尽 的 可 识 辨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 你 还 须 从 速
更 新 关 于 你 自 己 的 资 料 , 以 保 持 其 真 实 、 准 确 、 最 新 而 详 尽 。 若 你 提 供 任 何 失
实 、 失 准 、 过 时 或 不 详 尽 的 可 识 辨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 或 者 我 们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此 等 资 料 失 实 、 失 准 、 过 时 或 不 详 尽 , 则 我 们 有 权 暂 停 或 终 止 你 的 帐 户 , 并 拒
绝 任 何 和 全 部 现 时 或 将 来 使 用 服 务 (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 你 确 认 若 你 的 帐 户 有 段
长 时 间 不 活 动 , 则 我 们 有 权 于 认 为 合 适 时 登 出 你 的 帐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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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或 获 授 权 用 户 ( 如 属 独 资 经 营 者 、 公 司 或 组 织 ) 须 遵 循 我 们 所 提 供
的 规 则 或 指 引 , 定 出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 于 接 达 或 使 用 服 务 时 作 识 辨 身 份 之 用 。 你
或 获 授 权 用 户 ( 如 属 独 资 经 营 者 、 公 司 或 组 织 ) 可 更 改 密 码 , 惟 任 何更 改 只 有
得 到 我 们 接 纳 方 为 有 效 。 用 户 名 除 非 经 我 们 同 意 更 改 , 否 则 不 得 更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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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或 获 授 权 用 户 ( 如 属 独 资 经 营 者 、 公 司 或 组 织 ) 须 把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保 密 , 不 得 把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披 露 给 任 何 其 他 人 。 对 于 你 因 不 遵 守 本 条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 我 们 概 不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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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和 获 授 权 用 户 ( 如 适 用 者 ) 须 对 任 何 意 外 、 疏 忽 或 未 经 授 权 而 把 用
户 名 和 / 或 密 码 披 露 给 任 何 其 他 人 完 全 负 责 , 并 须 承 担 因 用 户 名 和 / 或 密 码 给
未 获 授 权 的 人 使 用 或 作 未 获 授 权 用 途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和 法 律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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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于 任 何 披 露 或 怀 疑 披 露 用 户 名 和 / 或 密 码 , 或 者 未 经 授 权 而 使 用 服 务 ,
你 和 获 授 权 用 户 ( 如 适 用 者 ) 须 在 切 实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尽 快 通 知 我 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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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 门 网 站 所 备 有 关 于 你 处
理 事 项 的 资 料 仅 作 参 考 。 除 非 和 直 至 相 反 证 明 成 立 , 否 则 我 们 在 此 处 理 事 项 和
任 何 使 用 服 务 的 记 录 为 最 后 和 最 终s 定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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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免 责 声 明 和 责 任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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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责 声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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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使 用 服 务 的 风 险 完 全 由 你 独 自 承 担 。 服 务 按 “ 现 况 ” 和 “ 现 有 ” 基 础 提 供 。
对 于 所 有 不 论 明 示 还 是 默 示 的 保 证 、 条 件 和 其 他 任 何 种 类 的 条 款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任 何 隐 含 条 款 或 适 销 性 、 满 意 的 品 质 、 适 用 于 特 定 用 途 的 情 况 , 以 及 任 何 关
于 提 供 具 合 理 程 度 谨 慎 和 技 能 标 准 的 服 务 和 内 容 或 在 适 用 法 律 准 许 范 围 内 尽 量
不 侵 犯 任 何 知 识 产 权 的 任 何 条 款 , 我 们 概 不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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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 们 不 保 证 或 陈 述 ( i ) 服 务 符 合 你 的 要 求 ; ( ii ) 服 务 不 受 干 扰 、 及 时 提 供 、
安 全 可 靠 或 不 会 出 错 ; ( iii ) 利 用 服 务 而 取 得 的 结 果 准 确 或 可 靠 ; ( iv ) 你 通 过 服 务
购 买 或 取 得 的 任 何 服 务 、 资 讯 或 其 他 材 料 符 合 你 的 期 望 , 以 及 ( v ) 软 件 工 具 的
任 何 错 误 均 会 纠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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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通 过 使 用 服 务 下 载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任 何 材 料 , 由 你 自 行 决 定 和 承 担
风 险 ; 因 下 载 该 等 材 料 或 与 此 相 关 而 导 致 你 的 电 脑 系 统 损 毁 或 数 据 流 失 , 由 你
独 自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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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通 过 或 利 用 服 务 而 从 我 们 取 得 的 任 何 忠 告 、 陈 述 或 资 料 , 不 论 是 口 头 还
是 书 面 , 概 不 构 成 使 用 条 款 没 有 明 文 订 下 的 任 何 保 证 或 其 他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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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责 任 的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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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明 示 地 确 认 并 同 意 , 对 于 以 下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利
润 、 商 誉 、 使 用 、 数 据 损 失 或 其 他 无 形 损 失 , 我 们 不 承 担 任 何 直 接 、 间 接 、 附
带 、 特 别 、 衍 生 性 或 惩 罚 性 赔 偿 ( 即 使 我 们 已 获 悉 此 等 赔 偿 的 可 能 性 亦 然 ) ﹕
( i ) 服 务 的 使 用 或 不 能 使 用 ; ( ii ) 经 由 或 通 过 服 务 购 买 或 取 得 的 任 何 商 品 、 数 据
、 资 讯 或 服 务 , 或 者 接 收 的 讯 息 , 或 者 进 行 的 交 易 所 衍 生 的 替 代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购 买 成 本 ; ( iii ) 你 的 传 输 或 数 据 遭 到 未 经 授 权 的 存 取 或 改 动 ; ( iv ) 服 务 中 任 何 第
三 者 的 声 明 或 行 为 ; 或 ( v ) 任 何 其 他 关 于 服 务 的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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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划 分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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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 用 条 款 的 每 项 条 文 均 可 与 其 他 条 文 划 分 和 区 分 开 来 , 以 及 假 如 在 任
何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法 律 下 , 在 任 何 时 间 一 项 或 超 过 一 项 该 等 条 款 在 任 何 方 面 是 或
成 为 非 法 的 、 无 效 的 或 不 能 强 制 执 行 的 , 则 余 下 条 文 的 合 法 性 、 有 效 性 或 可 强
制 执 行 性 均 不 会 受 到 任 何 方 式 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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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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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 们 的 作 为 、 延 迟 或 不 作 为 并 不 影 响 我 们 根 据 使 用 条 款 下 的 权 利 、 权
力 和 补 救 办 法 , 或 并 不 影 响 该 等 权 利 、 权 力 和 补 救 办 法 的 任 何 更 进 一 步 或 其
他 行 使 。 使 用 条 款 下 权 利 和 补 救 办 法 是 累 积 的 而 非 法 例 所 规 定 的 专 有 权 力 和 补
救 办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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