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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

常問問題
使用條款

" 使 用 服 務 之 前 , 必 須 仔 細 閱 讀 使 用 條 款 。 凡 登 記 使 用 服 務 者 , 均 當 作 接 納 使 用 條 款 所 有 條 文 並 受 其 約 束 。 "

釋 義

在 下 文 提 述 的 “ 我 們 ” 一 詞 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海 事 處 。 我 們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依 照 使 用 條 款 設 立 以 網 站 組 成 的 電 子 業 務 系 統 入 門 網 站 ( 入 門 網 站 ) , 經 由 入 門 網 站 提 供 我 們 的 服 務 ( 服 務 ) 。

“ 內 容 ” 一 詞 指 和 / 或 意 味 於 入 門 網 站 的 所 有 或 其 中 任 何 數 據 、 文 本 、 超 文 本 標 示 語 言 代 碼 、 圖 像 、 圖 表 、 聲 音 、 軟 件 工 具 、 電 子 表 格 檔 案 、 動 畫 製 作 、 錄 像 、 廣 告 、 電 腦 程 式 作 用 或 其 任 何 編 譯 或 組 合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 文 內 所 用 “ 你 ” 和 “ 用 戶 ” 等 詞 指 和 / 或 意 味 所 有 接 達 入 門 網 站 、 和 / 或 使 用 服 務 、 和 / 或 使 用 入 門 網 站 內 容 的 個 人 、 公 司 和 / 或 機 構 。

條 款

我 們 依 照 下 文 的 使 用 條 款 給 你 提 供 服 務 。 某 些 其 他 服 務 可 能 會 受 管 限 其 提 供 的 附 加 條 款 所 規 限 , 你 表 明 意 圖 使 用 該 等 其 他 服 務 的 時 候 , 便 會 獲 告 知 該 等 附 加 條 款 。

1. 服 務 說 明
除 非 另 外 明 確 表 明 , 否 則 所 有 服 務 和 任 何 修 改 或 提 升 現 時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新 功 能 , 均 受 使 用 條 款 約 束 。 對 於 任 何 服 務 的 時 效 性 、 刪 除 、 錯 誤 或 沒 有 傳 送 或 未 能 提 供 , 我 們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你 確 認 並 同 意 服 務 將 按 其 所 提 供 的 而 備 用 。 若 你 沒 有 符 合 或 遵 守 使 用 條 款 的 任 何 條 文 , 則 我 們 可 即 時 終 止 你 接 達 服 務 的 某 些 或 所 有 部 分 而 無 須 通 知 。

你 知 悉 服 務 的 技 術 處 理 和 傳 輸 可 能 涉 及 ( a ) 通 過 各 種 網 絡 傳 輸 ; 以 及 ( b ) 為 遵 循 或 適 應 連 接 電 腦 應 用 網 絡 或 裝 置 而 作 出 修 改 。 因 此 , 不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由 於 任 何 通 訊 網 絡 或 提 供 接 達 的 任 何 一 方 有 所 延 誤 或 失 效 , 以 致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服 務 全 部 或 部 分 失 效 或 令 你 無 法 獲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該 等 服 務 , 無 論 程 度 如 何 , 我 們 概 不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你 同 意 只 會 通 過 由 我 們 提 供 使 用 的 界 面 而 不 會 通 過 其 他 方 法 接 達 服 務 。

你 若 為 個 人 , 則 服 務 是 純 為 和 專 供 你 使 用 的 。 你 若 為 獨 資 經 營 者 、 公 司 或 機 構 , 則 須 按 照 我 們 可 能 訂 明 的 該 等 程 序 , 指 定 一 名 或 超 過 一 名 須 經 我 們 准 許 的 個 人 使 用 服 務 ( 獲 授 權 用 戶 ) , 而 且 服 務 須 由 獲 授 權 用 戶 而 非 由 任 何 其 他 人 為 你 和 代 表 你 使 用 。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不 得 使 用 或 明 知 而 容 許 任 何 第 三 者 使 用 或 接 達 服 務 , 以 作 或 涉 及 任 何 非 法 用 途 或 活 動 。

你 和 /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首 次 接 達 服 務 的 時 候 , 你 和 /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須 在 網 上 或 以 我 們 可 能 不 時 指 明 的 該 等 其 他 方 式 登 記 並 表 明 接 納 管 限 使 用 服 務 的 使 用 條 款 中 所 有 條 款 及 條 件 , 以 及 須 提 供 我 們 可 能 合 理 地 指 明 的 該 等 資 料 , 用 以 識 別 你 和 /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的 身 份 。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保 證 所 有 提 供 給 我 們 與 服 務 有 關 的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 詳 盡 和 最 新 的 。

你 確 認 我 們 有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權 拒 絕 或 移 走 經 由 服 務 所 備 有 的 內 容 , 以 及 刪 除 任 何 違 反 使 用 條 款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令 人 反 感 的 內 容 。

你 確 認 不 可 以 倚 賴 任 何 由 我 們 設 定 的 內 容 , 並 同 意 必 須 評 估 並 承 擔 一 切 與 使 用 任 何 內 容 相 關 連 的 風 險 , 包 括 任 何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的 準 確 性 、 詳 盡 性 或 作 用 。

2. 登 記
服 務 的 某 部 分 或 一 些 其 他 服 務 可 供 使 用 之 前 , 你 或 須 ( 在 網 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 填 寫 一 份 或 一 份 以 上 登 記 或 申 請 表 格 。 填 寫 該 等 表 格 的 時 候 , 你 承 諾 提 供 所 需 關 於 你 自 己 真 實 、 準 確 、 最 新 而 詳 盡 的 可 識 辨 個 人 身 份 資 料 。 你 還 須 從 速 更 新 關 於 你 自 己 的 資 料 , 以 保 持 其 真 實 、 準 確 、 最 新 而 詳 盡 。 若 你 提 供 任 何 失 實 、 失 準 、 過 時 或 不 詳 盡 的 可 識 辨 個 人 身 份 資 料 , 或 者 我 們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此 等 資 料 失 實 、 失 準 、 過 時 或 不 詳 盡 , 則 我 們 有 權 暫 停 或 終 止 你 的 帳 戶 , 並 拒 絕 任 何 和 全 部 現 時 或 將 來 使 用 服 務 (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 你 確 認 若 你 的 帳 戶 有 段 長 時 間 不 活 動 , 則 我 們 有 權 於 認 為 合 適 時 登 出 你 的 帳 戶 。

你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屬 獨 資 經 營 者 、 公 司 或 組 織 ) 須 遵 循 我 們 所 提 供 的 規 則 或 指 引 , 定 出 用 戶 名 和 密 碼 , 於 接 達 或 使 用 服 務 時 作 識 辨 身 份 之 用 。 你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屬 獨 資 經 營 者 、 公 司 或 組 織 ) 可 更 改 密 碼 , 惟 任 何更 改 只 有 得 到 我 們 接 納 方 為 有 效 。 用 戶 名 除 非 經 我 們 同 意 更 改 , 否 則 不 得 更 改 。

你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屬 獨 資 經 營 者 、 公 司 或 組 織 ) 須 把 用 戶 名 和 密 碼 保 密 , 不 得 把 用 戶 名 和 密 碼 披 露 給 任 何 其 他 人 。 對 於 你 因 不 遵 守 本 條 而 導 致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 我 們 概 不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須 對 任 何 意 外 、 疏 忽 或 未 經 授 權 而 把 用 戶 名 和 / 或 密 碼 披 露 給 任 何 其 他 人 完 全 負 責 , 並 須 承 擔 因 用 戶 名 和 / 或 密 碼 給 未 獲 授 權 的 人 使 用 或 作 未 獲 授 權 用 途 而 產 生 的 風 險 和 法 律 責 任 。

對 於 任 何 披 露 或 懷 疑 披 露 用 戶 名 和 / 或 密 碼 , 或 者 未 經 授 權 而 使 用 服 務 ,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通 知 我 們 。

入 門 網 站 所 備 有 關 於 你 處 理 事 項 的 資 料 僅 作 參 考 。 除 非 和 直 至 相 反 證 明 成 立 , 否 則 我 們 在 此 處 理 事 項 和 任 何 使 用 服 務 的 記 錄 為 最 後 和 最 終s 定 論 。


3. 入 門 網 站 私 隱 政 策
關 於 我 們 的 私 隱 政 策 和 措 施 、 使 用 “ 曲 奇 ” 檔 案 (cookies ) 方 面 的 資 料 , 請 參 閱 海 事 處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與 關 於 收 集 和 使 用 資 料 的 聯 機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 相 關 網 頁 可 藉 超 文 本 連 結 ﹕ http://www.mardep.gov.hk/en/others/important.html 連 接 ) , 以 及 本 文 件 的 私 隱 與 保 安 聲 明 部 分 。


4. 用 戶 的 操 守
使 用 入 門 網 站 的 條 件 是 你 承 諾 不 利 用 服 務 ﹕

a. 入 侵 、 進 入 、 使 用 或 企 圖 入 侵 、 進 入 或 使 用 入 門 網 站 的 任 何 其 他 部 分 和 / 或 未 經 我 們 許 可 的 數 據 區 ;
b. 上 載 、 張 貼 或 傳 輸 任 何 非 法 、 有 害 、 淫 褻 、 色 情 、 粗 穢 、 恐 嚇 性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令 人 反 感 的 內 容 ;
c. 上 載 、 張 貼 或 傳 輸 未 經 許 可 的 廣 告 、 連 鎖 信 、 層 壓 式 推 銷 計 劃 、 推 廣 材 料 或 任 何 未 經 要 求 而 提 供 的 商 業 通 訊 ;
d. 上 載 、 張 貼 或 傳 輸 含 任 何 電 腦 病 毒 、 蠕 蟲 或 其 他 有 害 電 腦 編 碼 、 檔 案 或 程 式 的 資 訊 或 軟 件 ; 以 及
e. 查 閱 、 收 集 或 儲 存 關 於 其 他 用 戶 的 可 識 辨 個 人 身 份 資 料 。

你 須 給 予 我 們 為 提 供 服 務 而 不 時 合 理 要 求 的 資 料 。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准 許 我 們 披 露 關 於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的 資 料 , 我 們 這 樣 做 可 能 是 基 於 你 的 要 求 ( 不 論 法 律 是 否 強 制 ) 或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任 何 法 律 規 定 或 真 誠 地 相 信 有 合 理 需 要 披 露 資 料 , 以 ﹕ ( 1 ) 符 合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 ( 2 ) 執 行 使 用 條 款 ; ( 3 ) 對 任 何 內 容 違 反 第 三 者 權 利 的 聲 稱 作 出 回 應 ; 或 ( 4 ) 保 障 我 們 的 權 利 和 產 權 , 或 以 有 效 方 式 為 你 提 供 服 務 和 / 或 內 容 , 或 按 我 們 的 程 序 妥 為 管 理 你 的 帳 戶 。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保 證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有 全 面 的 權 利 和 授 權 接 受 使 用 條 款 和 履 行 使 用 條 款 所 定 的 責 任 , 並 已 採 取 一 切 所 需 的 集 體 或 行 政 行 動 來 批 准 接 納 使 用 條 款 、 履 行 使 用 條 款 所 定 的 責 任 和 使 用 服 務 和 / 或 內 容 。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還 保 證 該 接 納 、 履 行 和 使 用 的 行 為 不 得 違 反 或 抵 觸 其 組 成 文 件 的 任 何 條 文 。


5. 入 門 網 站 的 連 接
入 門 網 站 載 有 與 其 他 網 站 的 連 接 , 該 等 連 接 並 非 由 我 們 保 持 或 控 制 。 你 確 認 並 同 意 我 們 不 須 對 該 等 網 站 或 網 頁 所 載 或 可 供 使 用 的 任 何 內 容 、 廣 告 、 產 品 或 其 他 材 料 負 責 或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你 還 確 認 並 同 意 我 們 不 須 對 使 用 或 倚 賴 載 於 入 門 網 站 或 通 過 入 門 網 站 獲 得 的 任 何 服 務 和 / 或 內 容 所 造 成 或 聲 稱 造 成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任 何 損 壞 或 損 失 直 接 或 間 接 負 責 或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6. 知 識 產 權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確 認 並 同 意 內 容 和 與 內 容 相 關 的 一 切 權 利 、 所 有 權 和 權 益 與 所 有 相 關 版 權 、 專 利 、 商 標 、 服 務 商 標 、 專 屬 產 權 、 商 業 秘 密 和 獨 有 作 品 均 屬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和 有 關 資 訊 提 供 者 所 有 。 適 用 法 律 下 的 所 有 權 利 現 予 保 留 。 未 經 授 權 而 複 製 、 分 發 、 修 改 和 公 開 展 示 版 權 作 品 即 屬 侵 犯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權 利 。 你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會 利 用 入 門 網 站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 除 了 取 用 服 務 和 內 容 的 權 利 ( 受 制 於 使 用 條 款 ) 以 外 , 你 不 獲 給 予 或 轉 移 任 何 權 利 、 所 有 權 或 權 益 。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被 視 為 顯 示 你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有 任 何 該 等 權 利 、 所 有 權 或 權 益 的 陳 述 或 行 為 。

我 們 批 予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個 人 、 不 可 轉 移 而 非 專 屬 的 權 利 和 特 許 , 讓 你 們 利 用 軟 件 工 具 的 目 標 碼 進 入 入 門 網 站 和 / 或 使 用 服 務 , 以 及 / 或 者 在 單 機 電 腦 使 用 入 門 網 站 所 載 的 內 容 , 惟 你 不 得 ( 也 不 得 容 許 任 何 第 三 者 ) 複 製 、 修 改 、 製 作 衍 生 作 品 、 進 行 逆 向 工 程 、 反 向 組 譯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發 現 任 何 源 碼 、 出 售 、 分 配 、 再 授 特 許 、 批 予 擔 保 權 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轉 移 軟 件 工 具 的 任 何 權 利 。 你 同 意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或 形 式 修 改 軟 件 工 具 , 並 同 意 不 利 用 經 修 改 的 軟 件 工 具 版 本 作 包 括 ( 而 不 限 於 ) 未 經 授 權 而 使 用 服 務 在 內 的 用 途 。

服 務 和 內 容 不 作 出 或 隱 含 任 何 種 類 的 保 證 、 陳 述 或 擔 保 , 而 我 們 的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資 訊 提 供 者 也 不 獲 授 權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陳 述 或 擔 保 。


7. 免 責 聲 明 和 責 任 限 制
免 責 聲 明
你 使 用 服 務 的 風 險 完 全 由 你 獨 自 承 擔 。 服 務 按 “ 現 況 ” 和 “ 現 有 ” 基 礎 提 供 。 對 於 所 有 不 論 明 示 還 是 默 示 的 保 證 、 條 件 和 其 他 任 何 種 類 的 條 款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隱 含 條 款 或 適 銷 性 、 滿 意 的 品 質 、 適 用 於 特 定 用 途 的 情 況 , 以 及 任 何 關 於 提 供 具 合 理 程 度 謹 慎 和 技 能 標 準 的 服 務 和 內 容 或 在 適 用 法 律 准 許 範 圍 內 盡 量 不 侵 犯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的 任 何 條 款 , 我 們 概 不 負 責 。

我 們 不 保 證 或 陳 述 ( i ) 服 務 符 合 你 的 要 求 ; ( ii ) 服 務 不 受 干 擾 、 及 時 提 供 、 安 全 可 靠 或 不 會 出 錯 ; ( iii ) 利 用 服 務 而 取 得 的 結 果 準 確 或 可 靠 ; ( iv ) 你 通 過 服 務 購 買 或 取 得 的 任 何 服 務 、 資 訊 或 其 他 材 料 符 合 你 的 期 望 , 以 及 ( v ) 軟 件 工 具 的 任 何 錯 誤 均 會 糾 正 。

是 否 通 過 使 用 服 務 下 載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任 何 材 料 , 由 你 自 行 決 定 和 承 擔 風 險 ; 因 下 載 該 等 材 料 或 與 此 相 關 而 導 致 你 的 電 腦 系 統 損 毀 或 數 據 流 失 , 由 你 獨 自 負 責 。

你 通 過 或 利 用 服 務 而 從 我 們 取 得 的 任 何 忠 告 、 陳 述 或 資 料 , 不 論 是 口 頭 還 是 書 面 , 概 不 構 成 使 用 條 款 沒 有 明 文 訂 下 的 任 何 保 證 或 其 他 責 任 。

法 律 責 任 的 限 制
你 明 示 地 確 認 並 同 意 , 對 於 以 下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利 潤 、 商 譽 、 使 用 、 數 據 損 失 或 其 他 無 形 損 失 , 我 們 不 承 擔 任 何 直 接 、 間 接 、 附 帶 、 特 別 、 衍 生 性 或 懲 罰 性 賠 償 ( 即 使 我 們 已 獲 悉 此 等 賠 償 的 可 能 性 亦 然 ) ﹕ ( i ) 服 務 的 使 用 或 不 能 使 用 ; ( ii ) 經 由 或 通 過 服 務 購 買 或 取 得 的 任 何 商 品 、 數 據 、 資 訊 或 服 務 , 或 者 接 收 的 訊 息 , 或 者 進 行 的 交 易 所 衍 生 的 替 代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購 買 成 本 ; ( iii ) 你 的 傳 輸 或 數 據 遭 到 未 經 授 權 的 存 取 或 改 動 ; ( iv ) 服 務 中 任 何 第 三 者 的 聲 明 或 行 為 ; 或 ( v ) 任 何 其 他 關 於 服 務 的 事 宜 。

可 劃 分 性
使 用 條 款 的 每 項 條 文 均 可 與 其 他 條 文 劃 分 和 區 分 開 來 , 以 及 假 如 在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下 , 在 任 何 時 間 一 項 或 超 過 一 項 該 等 條 款 在 任 何 方 面 是 或 成 為 非 法 的 、 無 效 的 或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 則 餘 下 條 文 的 合 法 性 、 有 效 性 或 可 強 制 執 行 性 均 不 會 受 到 任 何 方 式 的 影 響 。

寬 免
我 們 的 作 為 、 延 遲 或 不 作 為 並 不 影 響 我 們 根 據 使 用 條 款 下 的 權 利 、 權 力 和 補 救 辦 法 , 或 並 不 影 響 該 等 權 利 、 權 力 和 補 救 辦 法 的 任 何 更 進 一 步 或 其 他 行 使 。 使 用 條 款 下 權 利 和 補 救 辦 法 是 累 積 的 而 非 法 例 所 規 定 的 專 有 權 力 和 補 救 辦 法 。

8. 修 改 條 款
我 們 可 以 不 時 行 使 完 全 酌 情 權 修 改 條 款 而 不 給 予 通 知 或 對 你 負 上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你 須 定 期 於 網 站 http://ebs.mardep.gov.hk 檢 視 使 用 條 款 的 修 改 。 我 們 無 須 就 服 務 的 任 何 修 改 、 暫 停 或 中 止 而 向 你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使 用 條 款 的 任 何 修 改 須 在 給 你 和 /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你 已 委 任 獲 授 權 用 戶 則 適 用 ) 發 出 合 理 通 知 後 生 效 , 而 該 通 知 可 藉 上 載 於 入 門 網 站 、 展 示 、 刊 登 公 告 或 我 們 認 為 適 當 的 其 他 方 法 來 發 出 , 並 且 若 於 修 改 生 效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後 , 你 繼 續 保 持 或 使 用 服 務 , 則 該 通 告 對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均 具 約 束 力 。 你 確 認 並 同 意 你 有 責 任 檢 查 使 用 條 款 有 否 任 何 修 改 , 並 且 若 不 接 納 此 類 修 改 , 便 會 於 更 改 生 效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後 不 再 繼 續 保 持 或 使 用 服 務 。

9. 管 制 的 法 律 和 審 判 權
使 用 條 款 須 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管 限 和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解 釋 。 你 確 認 並 同 意 你 可 能 針 對 我 們 而 提 出 的 申 索 或 訴 訟 須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的 專 有 審 判 權 所 限 。

10. 中 文 本
遇 有 使 用 條 款 的 中 、 英 文 本 在 比 較 之 下 出 現 意 義 分 歧 或 不 一 致 之 處 , 概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接 納

你 接 納 並 同 意 在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進 入 入 門 網 站 或 使 用 任 何 源 自 其 中 或 在 其 中 找 到 的 資 料 時 受 使 用 條 款 約 束 。 你 若 不 接 納 使 用 條 款 , 則 既 不 得 也 不 准 進 入 入 門 網 站 或 使 用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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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2005年 11月 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