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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 務 說 明 |
| 除 非 另 外 明 確 表 明 , 否 則 所 有 服 務 和 任 何 修 改 或 提 升 現 時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新 功 能 , 均 受 使 用 條 款 約 束 。 對 於 任 何 服 務 的 時 效 性 、 刪 除 、 錯 誤 或 沒 有 傳 送 或 未 能 提 供 , 我 們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你 確 認 並 同 意 服 務 將 按 其 所 提 供 的 而 備 用 。 若 你 沒 有 符 合 或 遵 守 使 用 條 款 的 任 何 條 文 , 則 我 們 可 即 時 終 止 你 接 達 服 務 的 某 些 或 所 有 部 分 而 無 須 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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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知 悉 服 務 的 技 術 處 理 和 傳 輸 可 能 涉 及 ( a ) 通 過 各 種 網 絡 傳 輸 ; 以 及 ( b ) 為 遵 循 或 適 應 連 接 電 腦 應 用 網 絡 或 裝 置 而 作 出 修 改 。 因 此 , 不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由 於 任 何 通 訊 網 絡 或 提 供 接 達 的 任 何 一 方 有 所 延 誤 或 失 效 , 以 致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服 務 全 部 或 部 分 失 效 或 令 你 無 法 獲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該 等 服 務 , 無 論 程 度 如 何 , 我 們 概 不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你 同 意 只 會 通 過 由 我 們 提 供 使 用 的 界 面 而 不 會 通 過 其 他 方 法 接 達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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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若 為 個 人 , 則 服 務 是 純 為 和 專 供 你 使 用 的 。 你 若 為 獨 資 經 營 者 、 公 司 或 機 構 , 則 須 按 照 我 們 可 能 訂 明 的 該 等 程 序 , 指 定 一 名 或 超 過 一 名 須 經 我 們 准 許 的 個 人 使 用 服 務 ( 獲 授 權 用 戶 ) , 而 且 服 務 須 由 獲 授 權 用 戶 而 非 由 任 何 其 他 人 為 你 和 代 表 你 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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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不 得 使 用 或 明 知 而 容 許 任 何 第 三 者 使 用 或 接 達 服 務 , 以 作 或 涉 及 任 何 非 法 用 途 或 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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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和 /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首 次 接 達 服 務 的 時 候 , 你 和 /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須 在 網 上 或 以 我 們 可 能 不 時 指 明 的 該 等 其 他 方 式 登 記 並 表 明 接 納 管 限 使 用 服 務 的 使 用 條 款 中 所 有 條 款 及 條 件 , 以 及 須 提 供 我 們 可 能 合 理 地 指 明 的 該 等 資 料 , 用 以 識 別 你 和 /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的 身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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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保 證 所 有 提 供 給 我 們 與 服 務 有 關 的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 詳 盡 和 最 新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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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確 認 我 們 有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權 拒 絕 或 移 走 經 由 服 務 所 備 有 的 內 容 , 以 及 刪 除 任 何 違 反 使 用 條 款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令 人 反 感 的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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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確 認 不 可 以 倚 賴 任 何 由 我 們 設 定 的 內 容 , 並 同 意 必 須 評 估 並 承 擔 一 切 與 使 用 任 何 內 容 相 關 連 的 風 險 , 包 括 任 何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的 準 確 性 、 詳 盡 性 或 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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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 記 |
| 服 務 的 某 部 分 或 一 些 其 他 服 務 可 供 使 用 之 前 , 你 或 須 ( 在 網 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 填 寫 一 份 或 一 份 以 上 登 記 或 申 請 表 格 。 填 寫 該 等 表 格 的 時 候 , 你 承 諾 提 供 所 需 關 於 你 自 己 真 實 、 準 確 、 最 新 而 詳 盡 的 可 識 辨 個 人 身 份 資 料 。 你 還 須 從 速 更 新 關 於 你 自 己 的 資 料 , 以 保 持 其 真 實 、 準 確 、 最 新 而 詳 盡 。 若 你 提 供 任 何 失 實 、 失 準 、 過 時 或 不 詳 盡 的 可 識 辨 個 人 身 份 資 料 , 或 者 我 們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此 等 資 料 失 實 、 失 準 、 過 時 或 不 詳 盡 , 則 我 們 有 權 暫 停 或 終 止 你 的 帳 戶 , 並 拒 絕 任 何 和 全 部 現 時 或 將 來 使 用 服 務 (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 你 確 認 若 你 的 帳 戶 有 段 長 時 間 不 活 動 , 則 我 們 有 權 於 認 為 合 適 時 登 出 你 的 帳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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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屬 獨 資 經 營 者 、 公 司 或 組 織 ) 須 遵 循 我 們 所 提 供 的 規 則 或 指 引 , 定 出 用 戶 名 和 密 碼 , 於 接 達 或 使 用 服 務 時 作 識 辨 身 份 之 用 。 你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屬 獨 資 經 營 者 、 公 司 或 組 織 ) 可 更 改 密 碼 , 惟 任 何更 改 只 有 得 到 我 們 接 納 方 為 有 效 。 用 戶 名 除 非 經 我 們 同 意 更 改 , 否 則 不 得 更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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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或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屬 獨 資 經 營 者 、 公 司 或 組 織 ) 須 把 用 戶 名 和 密 碼 保 密 , 不 得 把 用 戶 名 和 密 碼 披 露 給 任 何 其 他 人 。 對 於 你 因 不 遵 守 本 條 而 導 致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 我 們 概 不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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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須 對 任 何 意 外 、 疏 忽 或 未 經 授 權 而 把 用 戶 名 和 / 或 密 碼 披 露 給 任 何 其 他 人 完 全 負 責 , 並 須 承 擔 因 用 戶 名 和 / 或 密 碼 給 未 獲 授 權 的 人 使 用 或 作 未 獲 授 權 用 途 而 產 生 的 風 險 和 法 律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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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 於 任 何 披 露 或 懷 疑 披 露 用 戶 名 和 / 或 密 碼 , 或 者 未 經 授 權 而 使 用 服 務 , 你 和 獲 授 權 用 戶 ( 如 適 用 者 )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通 知 我 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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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 門 網 站 所 備 有 關 於 你 處 理 事 項 的 資 料 僅 作 參 考 。 除 非 和 直 至 相 反 證 明 成 立 , 否 則 我 們 在 此 處 理 事 項 和 任 何 使 用 服 務 的 記 錄 為 最 後 和 最 終s 定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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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免 責 聲 明 和 責 任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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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責 聲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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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使 用 服 務 的 風 險 完 全 由 你 獨 自 承 擔 。 服 務 按 “ 現 況 ” 和 “ 現 有 ” 基 礎 提 供 。 對 於 所 有 不 論 明 示 還 是 默 示 的 保 證 、 條 件 和 其 他 任 何 種 類 的 條 款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隱 含 條 款 或 適 銷 性 、 滿 意 的 品 質 、 適 用 於 特 定 用 途 的 情 況 , 以 及 任 何 關 於 提 供 具 合 理 程 度 謹 慎 和 技 能 標 準 的 服 務 和 內 容 或 在 適 用 法 律 准 許 範 圍 內 盡 量 不 侵 犯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的 任 何 條 款 , 我 們 概 不 負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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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 們 不 保 證 或 陳 述 ( i ) 服 務 符 合 你 的 要 求 ; ( ii ) 服 務 不 受 干 擾 、 及 時 提 供 、 安 全 可 靠 或 不 會 出 錯 ; ( iii ) 利 用 服 務 而 取 得 的 結 果 準 確 或 可 靠 ; ( iv ) 你 通 過 服 務 購 買 或 取 得 的 任 何 服 務 、 資 訊 或 其 他 材 料 符 合 你 的 期 望 , 以 及 ( v ) 軟 件 工 具 的 任 何 錯 誤 均 會 糾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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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通 過 使 用 服 務 下 載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任 何 材 料 , 由 你 自 行 決 定 和 承 擔 風 險 ; 因 下 載 該 等 材 料 或 與 此 相 關 而 導 致 你 的 電 腦 系 統 損 毀 或 數 據 流 失 , 由 你 獨 自 負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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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通 過 或 利 用 服 務 而 從 我 們 取 得 的 任 何 忠 告 、 陳 述 或 資 料 , 不 論 是 口 頭 還 是 書 面 , 概 不 構 成 使 用 條 款 沒 有 明 文 訂 下 的 任 何 保 證 或 其 他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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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責 任 的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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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明 示 地 確 認 並 同 意 , 對 於 以 下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利 潤 、 商 譽 、 使 用 、 數 據 損 失 或 其 他 無 形 損 失 , 我 們 不 承 擔 任 何 直 接 、 間 接 、 附 帶 、 特 別 、 衍 生 性 或 懲 罰 性 賠 償 ( 即 使 我 們 已 獲 悉 此 等 賠 償 的 可 能 性 亦 然 ) ﹕ ( i ) 服 務 的 使 用 或 不 能 使 用 ; ( ii ) 經 由 或 通 過 服 務 購 買 或 取 得 的 任 何 商 品 、 數 據 、 資 訊 或 服 務 , 或 者 接 收 的 訊 息 , 或 者 進 行 的 交 易 所 衍 生 的 替 代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購 買 成 本 ; ( iii ) 你 的 傳 輸 或 數 據 遭 到 未 經 授 權 的 存 取 或 改 動 ; ( iv ) 服 務 中 任 何 第 三 者 的 聲 明 或 行 為 ; 或 ( v ) 任 何 其 他 關 於 服 務 的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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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劃 分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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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 用 條 款 的 每 項 條 文 均 可 與 其 他 條 文 劃 分 和 區 分 開 來 , 以 及 假 如 在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下 , 在 任 何 時 間 一 項 或 超 過 一 項 該 等 條 款 在 任 何 方 面 是 或 成 為 非 法 的 、 無 效 的 或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 則 餘 下 條 文 的 合 法 性 、 有 效 性 或 可 強 制 執 行 性 均 不 會 受 到 任 何 方 式 的 影 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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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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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 們 的 作 為 、 延 遲 或 不 作 為 並 不 影 響 我 們 根 據 使 用 條 款 下 的 權 利 、 權 力 和 補 救 辦 法 , 或 並 不 影 響 該 等 權 利 、 權 力 和 補 救 辦 法 的 任 何 更 進 一 步 或 其 他 行 使 。 使 用 條 款 下 權 利 和 補 救 辦 法 是 累 積 的 而 非 法 例 所 規 定 的 專 有 權 力 和 補 救 辦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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