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须知

  1. 申请人应在申请前先行阅读《商船(本地船只)(本地合格证明书)规则》游乐船只操作人合格证明书考试规则(下称「规则」)。
  2. 按照《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第22条的规定,任何人如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本地合格证明书,作出或协助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促致作出任何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3. 申请期间上载的文件扫瞄本的正本必须在领取证明书时向海事处出示或提交以作核实或存档。
  4. 申请人经本服务提交申请,必须亲身前往以下指定办事处领取证明书。
  5. 香港 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 海港政府大楼3楼303室 内河航行及本地考试组 14-16号柜枱 (办公时间)

  6. 授予游乐船只操作人证明书(通过授权/认可机构考试合格)的费用为220元。



使用条款与细则

  1. 以下是海事处电子业务系统(下称「系统」)海员及考试服务的使用条款与细则(下称「条款与细则」)。 海事处同意按照此文所列载的「条款与细则」提供「系统」服务;而你作为「系统」用户同意根据这些「条款与细则」使用有关服务。
  2. 「系统」是提供网上服务的平台,使用者可按照此文所列载的「条款与细则」使用「系统」所提供的任何服务。
  3. 「系统」的服务均以「现况」形式提供。海事处可按需要不时订定使用服务的程序。 尽管本文另有规定,海事处可以无须事先通知任何使用者而增加、修改、暂停及/或终止任何服务及使用该等服务的任何程序。
  4. 倘你在「条款与细则」最后的声明加上剔号,并点选「继续」,即表示你同意受有关使用「系统」的「条款与细则」约束。
  5. 填妥系统表格并成功缴付所需费用后,系统会立即记录你填报的所有数据,包括电邮地址及手机号码。
  6. 你明确确认并同意,对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海事处不承担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赔偿(即使本处已获悉此等赔偿的可能性亦然)﹕(i) 使用或不能使用「系统」服务;或 (ii) 任何其他关于透过系统提供服务的事宜。
  7. 「条款与细则」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限和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你确认并同意你可能针对我们而提出的申索或诉讼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专有审判权所限。
  8. 遇有「条款与细则」的中、英文本在比较之下出现意义分歧或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本为准。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1. 收集目的
  2. 遇有「条款与细则」的中、英文本在比较之下出现意义分歧或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本为准。 (a) 办理有关审批你在本申请表中所提出的申请的事务; (b) 方便海事处与你联络; (c) 供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d) 成功申请人的有限个人资料可能供第三者用于经海事处的互联网网页查证已发出的证书;以及 (e) 供作统计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统计数字或研究成果,不会以能辨识各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 你必须提供本申请表格所要求的个人资料。假如你未能提供所需数据,你的申请可能不获接纳。

  3. 获转交资料的部门╱人士
  4. 你透过本申请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会向其他政府部门、决策局及有关机构,以作上述第1 段所列的用途。

  5. 索阅个人资料
  6. 根据《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第18 及22 条及附表1 第6 条,你有权索阅和修正你的个人资料。你的索阅权包括获取本申请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副本一份。

  7. 查询
  8. 有关透过本网站收集的个人资料的查询,包括索阅及修正数据,应寄往:


    香港 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 海港政府大楼3楼303室 内河航行及本地考试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