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須知

  1. 申請人應在申請前先行閱讀《商船(本地船隻)(本地合格證明書)規則》遊樂船隻操作人合格證明書考試規則下稱「規則」)。
  2. 按照《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第22條的規定,任何人如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本地合格證明書,作出或協助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促致作出任何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3. 申請期間上載的文件掃瞄本的正本必須在領取證明書時向海事處出示或提交以作核實或存檔。
  4. 申請人經本服務提交申請,必須親身前往以下指定辦事處領取證明書。

  5. 香港 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3樓303室 內河航行及本地考試組 14-16號櫃枱 (辦公時間)

  6. 授予遊樂船隻操作人證明書(通過授權/認可機構考試合格)的費用為220元。



使用條款與細則

  1. 以下是海事處電子業務系統(下稱「系統」)海員及考試服務的使用條款與細則(下稱「條款與細則」)。 海事處同意按照此文所列載的「條款與細則」提供「系統」服務;而你作為「系統」使用者同意根據這些「條款與細則」使用有關服務。
  2. 「系統」是提供網上服務的平台,使用者可按照此文所列載的「條款與細則」使用「系統」所提供的任何服務。
  3. 「系統」的服務均以「現況」形式提供。海事處可按需要不時訂定使用服務的程序。 儘管本文另有規定,海事處可以無須事先通知任何使用者而增加、修改、暫停及/或終止任何服務及使用該等服務的任何程序。
  4. 倘你在「條款與細則」最後的聲明加上剔號,並點選「繼續」,即表示你同意受有關使用「系統」的「條款與細則」約束。
  5. 填妥系統表格並成功繳付所需費用後,系統會立即記錄你填報的所有資料,包括電郵地址及手機號碼。
  6. 你明確確認並同意,對於以下原因所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商譽、使用、數據損失或其他無形損失,海事處不承擔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別、衍生性或懲罰性賠償(即使本處已獲悉此等賠償的可能性亦然)﹕(i) 使用或不能使用「系統」服務;或 (ii) 任何其他關於透過系統提供服務的事宜。
  7. 「條款與細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和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你確認並同意你可能針對我們而提出的申索或訴訟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有審判權所限。
  8. 遇有「條款與細則」的中、英文本在比較之下出現意義分歧或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本為準。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1. 收集目的
  2. 海事處會使用透過本申請表所獲得的個人資料作下列用途: (a) 辦理有關審批你在本申請表中所提出的申請的事務; (b) 方便海事處與你聯絡; (c) 供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d) 成功申請人的有限個人資料可能供第三者用於經海事處的互聯網網頁查證已發出的證書;以及 (e) 供作統計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統計數字或研究成果,不會以能辨識各有關的資料當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 你必須提供本申請表格所要求的個人資料。假如你未能提供所需資料,你的申請可能不獲接納。

  3. 獲轉交資料的部門╱人士
  4. 你透過本申請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向其他政府部門、決策局及有關機構,以作上述第1 段所列的用途。

  5. 索閱個人資料
  6. 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第18 及22 條及附表1 第6 條,你有權索閱和修正你的個人資料。你的索閱權包括獲取本申請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副本一份。

  7. 查詢
  8. 有關透過本網站收集的個人資料的查詢,包括索閱及修正資料,應寄往:


    香港 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3樓303室 內河航行及本地考試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