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須知

  1. 運作牌照期限(以整月計算):最少一個月,最多十二個月。
  2. 船東須提供獲授權保險人根據《商船(本地船隻)(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為船隻簽發的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證明該船已符合最低投保額的要求(不適用於總長度不超過4米的非機械推進船隻)。如有附屬船隻,則須在所提交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中詳列有關資料。獲授權保險人的資料可向各海事分處查詢。
  3. 船東如僱用任何人士在船上擔任任何職任位,須出示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發出的有效僱員補償保險單。
  4. 船東可於運作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內,申請續領運作牌照。
  5. 如擁有權證明書所載資料有任何變更,船東須以書面通知海事處處長,並提交所需文件及資料以供核實變更,並須繳付訂明費用(如適用)。
  6. 載有各船東姓名/名稱和地址的信件(發信日期須為最近6個月內)並簽名。
  7. 按照《商船(本地船隻)(費用)規例》的規定,凡屬第IV類別的船隻而其核准運載人數(包括船員在內)超過14人,須按超出之數繳付每人165元的附加費。
  8. 《商船(本地船隻)(費用)規例》訂明的應繳牌照費用。經電子業務系統的申請僅可以以繳費靈、Visa/Mastercard/JCB和銀聯方式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