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须知

  1. 运作牌照期限(以整月计算):最少一个月,最多十二个月。
  2. 船东须提供获授权保险人根据《商船(本地船只)(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为船只签发的有效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证明该船已符合最低投保额的要求(不适用于总长度不超过4米的非机械推进船只)。如有附属船只,则须在所提交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中详列有关资料。获授权保险人的资料可向各海事分处查询。
  3. 船东如雇用任何人士在船上担任任何职任位,须出示按照《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发出的有效雇员补偿保险单。
  4. 船东可于运作牌照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申请续领运作牌照。
  5. 如拥有权证明书所载资料有任何变更,船东须以书面通知海事处处长,并提交所需文件及资料以供核实变更,并须缴付订明费用(如适用)。
  6. 载有各船东姓名/名称和地址的信件(发信日期须为最近6个月内)并签名。
  7. 按照《商船(本地船只)(费用)规例》的规定,凡属第IV类别的船只而其核准运载人数(包括船员在内)超过14人,须按超出之数缴付每人165元的附加费。
  8. 《商船(本地船只)(费用)规例》订明的应缴牌照费用。经电子业务系统的申请仅可以以缴费灵、Visa/Mastercard/JCB和银联方式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