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须知

  1. 运作牌照期限(以整月计算):最少一个月,最多十二个月。
  2. 船东须提供获授权保险人根据《商船(本地船隻)(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为船隻签发的有效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证明该船已符合最低投保额的要求(不适用于总长度不超过4米的非机械推进船隻)。如有附属船隻,则须在所提交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中详列有关资料。获授权保险人的资料可向各海事分处查询。
  3. 船东可于运作牌照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申请续领运作牌照。
  4. 如拥有权证明书所载资料有任何变更,船东须以书面通知海事处处长,并提交所需文件及资料以供核实变更,并须缴付订明费用(如适用)。
  5. 载有各船东姓名/名称和地址的信件(发信日期须为最近6个月内)并签名。
  6. 按照《商船(本地船隻)(费用)规例》的规定,凡属第IV类别的船隻而其核准运载人数(包括船员在内)超过14人,须按超出之数缴付每人165元的附加费。
  7. 《商船(本地船隻)(费用)规例》订明的应缴牌照费用。经电子业务系统的申请仅可以以缴费灵、Visa/Mastercard/JCB和银联方式付款。
  8. 《2024年船舶法例(电子证书及电子文件)(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24年7月5日生效,船东如要通过电子业务系统办理续牌申请,必须输入其曾在海事处验证的电邮地址,以接收电子证书。
  9. 如船东过去未曾在海事处登记电邮地址,必须先前往海事分处提交「更改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资料通知书」(MD511)补充其电邮资料并完成验证,方能继续使用电子业务系统办理续牌申请。